b2科目四模拟试题多少题驾考考爆了怎么补救
b2科目四模拟试题多少题 驾考考爆了怎么补救

鄂民_兴民钢圈_狗民网(4)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6-07 03:02:01  来源:网络整理

本院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3组新证据,并当庭质证。根据庭审情况,本院要求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于庭后补充部分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各方当事人补充了部分证据并经各方当事证。

上诉人城乡公司提交了以下6组新证据:

第1组共5份:1995年1月东明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威建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东龙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1995年3月东明公司和威建公司“关于武汉东龙房地产开发合作外方更名的报告”;武外资办(1995)158号关于武汉东龙房地产开发变更投资方等事项的批复。该组证据证明:1995年,东明公司已将合作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威建公司,威建公司当时应当清楚场地三通工程的情况,其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

第2组共6份:

1、1992年6月15日东明公司通过中山市南头化建物资公司向城乡公司付款2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及城乡公司记帐凭证;

2、1992年9月9日东明公司通过中山市怡华集团向城乡公司付款15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及城乡公司记帐凭证;

3、1992年10月12日东明公司通过中山市怡华集团向城乡公司付款1500万元的建设银行进账单及城乡公司记帐凭证。

4、1993年5月6日东明公司通过中山市怡华集团向城乡公司付款5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及城乡公司记帐凭证。

5、1993年5月7日东明公司通过中山市怡华集团向城乡公司付款5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及城乡公司记帐凭证。

6、1994年3月1日东龙公司向城乡公司付款23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及城乡公司记帐凭证。

该组证据证明:港方于1994年3月1日前分次向城乡公司全部付清工程款4400万元,即表示合作港方已经认可城乡公司全部完成三通工程。

第3组共2份:东龙公司武开管内销(2001)121号售楼宣和东龙公司在2001年4月23日《长江日报》上刊登的售楼广告。证明:东龙公司已在争议地块上建成大片商品房。

第4组共4份: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武规建证字(94)1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开管办字(1994)0043《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武汉市经营外汇商品房许可证申请表、武开管办字(1994)015《经营外汇商品房许可证》。证明:1994年东龙公司就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屋开发和商品房销售。

第5组证据:本院(2002)鄂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系城乡公司诉东龙公司案)。以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来证明其第2组证据6所证明的事实,即东龙公司1994年3月1日付给城乡公司的230万元“还款”中有200万元系合同约定的前期工程尾款。

第6组证据:城乡公司分别于1993年12月25日和1994年2月8给当时的武汉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主任陈锡淼《关于九三年度留利转资本金的报告》和《关于93年度利润分配及提取奖金的报告》,报告称“1993年底已较好地完成了开发武昌金沙小区的前期工程任务,工程收入为4400万元,已基本到位”,陈锡淼在两份报告分别作了“同意”的批示。证明至1993年底,城乡公司的前期工程已完工,港方工程款已付清,因此就利润分配问题向上级领导报告。

兴民钢圈_鄂民_狗民网

威建公司与东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基本相同。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对三通提出过异议;第2组中的前5份证据无异议,即认可港方已向城乡公司付工程款4200万元,尚欠200万工程尾款因城乡公司未完成三通工程而未付。该组第6份证据反映的是东龙公司与城乡公司的往来款,而不是港方支付的工程款,此230万与本案无关;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待查证,此地块已开始建房是事实,但并不能证明是由上诉人完成的三通,实际上是在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东龙公司自请施工队完成了三通工程。第4组证据虽为,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组证据所证内容不认可;第5组证据即湖北省高级人民(2002)鄂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东龙公司已申请再审。第6组证据的表面真实性因已核对过原件,故不持异议。但该证据为城乡公司以自己的文件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具证明力,该证据内容也不真实,两份文件都提到前期开发工程已完成,实际上东龙公司的项目到现在也未全部完成。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称“工程收入为4400万元,已基本到位”中的“基本”二字,说明工程款并非全部到位。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tongxinshuyu/article-51536-4.html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图片
    拼命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