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人需提供所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证明或签订1年以上用人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证明(居住所在地市县范围内);
(2)以经商、购房、长期租房为由申请办理的,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明、租赁时间为一年以的租赁房屋合同(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等相关证明材料;
(3)以人才引进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相关证明;
(4)以购房、投资兴办企业、经商、人才引进为由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请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所需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照片标准
乡镇、社区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照相。相片按照居民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拍照,相片为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24位RGB真彩色;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50k字节以内。拍照时被采集人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或戴无镜片的镜框代替,免冠,面部无遮挡物,发型不可遮挡眼睛、眼角、耳朵。照片为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户籍业务办理
地区局审批项目
(一)变更项目:民族成份变更
申报变更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族别的申请;2、变更依据;(户口底卡、迁移证)3、民宗委证明。
审批权限:派出所受理、县(市)局审核、地区局审批。
备注:1、因登记错误更正族别的持1、2,同时派出所应说明其原因;2、要求随父或随母变更族别的持1、2、3;3、外地迁入本县、(市)要求变更族别的,经查与迁移证一致,不得变更;(18周岁以下可随父或随母但需持民宗委证明)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所带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变更族别的,由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商定。同时,应征的原生父或生母的同意;双方所带子女民已满十八周岁的,不得变更原族别;5、若户口底卡或迁移证发现族别有涂改迹象的,一律不予受理;6、派出所主管领导需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签署意见:不得签署“情况属实”应简要说明原因)7、户口底卡或迁移证等证明材料上传件,派出所户籍内勤应签署 “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变更项目:出生日期变更
申报变更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出生日期申请;2、变更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底卡、迁移证)。
审批权限:派出所受理、县(市)局审核、地区局审批
备注:1、干部要求认定或变更出生日期的,严格按照组织部、人事部、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一律不予受理;2、因登记错误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应说明错误原因;3、外地迁入本市要求变更出生日期,以迁移证的出生日期为准;4、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底卡、迁移证出生日期有涂改迹象的,一律不予受理;5、经查户籍信息中出生日期已变更过,不得再次变更;6、派出所主管领导需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签署意见:不得签署“情况属实”应简要说明原因);7、户口底卡或迁移证等证明材料上传件,派出所户籍内勤应签署 “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变更项目:变更何时何地何因迁入、何时农转非、非转农
申报变更材料:
1、本人申请;2、变更更正依据(户口底卡、户口簿)。
审批权限:派出所受理、县(市)局审核、地区局审批。
备注:1、若户口底卡、户口簿有涂改迹象的一律不予受理;2、因户籍内勤操作错误需变更何时何地何因迁入、何时农转非、非转农的派出所应说明错误原因;3、派出所主管领导需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签署意见:不得签署“情况属实”应简要说明原因)4、户口底卡、迁移证上传件上应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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