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以及部制定的有关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地区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地区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参与危害的侦查工作,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社团的侦控和基础调研工作;指导并参与重大刑事、经济地侦破和缉毒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处置重大、重大骚乱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四)指导、监督全地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管理户口、居民、、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地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口岸签证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阿勒奉地区管辖区域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及重要外宾来访的安全警卫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指导全地区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
(九)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全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实施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工程,指导监督全地区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十)指导全地区管理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全地区刑事行政执法活动,按 照管辖办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指导执法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地区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十二)指导全地区装备、被服和经费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领导全地区边防、消防、警卫和反恐怖特别侦察部队的工作;领导全地区武警支队与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四)制定全地区培训、教育及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五)制定全地区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地区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或督办队伍重大违纪集件。
(十六)指导辖区内铁路、民航,林业、海关缉私和协调兵团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户政管理类
临时的办理
办理依据:《临时管理暂行规定》(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
申办对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办理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而尚未领到,居民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的。
2.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中国公民。
审批程序:
1.公民持居民户口薄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申领登记表》。再到所在地县、市局(分局)户政接待窗口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
2.公民必须持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者出生、等能确认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明,到常住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申领登记表》。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再到所在地县、市局(分局)户政接待窗口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本人居民户口薄或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者出生、等能确认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明,本人近期标准相片二张。
申请书格式:《临时申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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