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前往国家和地区”及“出境事由”,须填写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7、“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指在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
8、“本人简历”,指从上小学开始一直到申请出国(境)之日的个人经历。
9、“境外邀请人基本情况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必须如实填写清楚,不得弄虚作假。
10、“亲属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有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地址。
11、“单位或派出所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第六部分)、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须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事业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需提交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意见。
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我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申请人出国(境)事由的不同,相关的证明是:
1、探亲访友
除申请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上述申请人的配偶无须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书外,其他人员申请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书及、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
2、出国定居
须提交拟前往国家主管机关或驻华、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并提交。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在拟前往国定居证明的。
申请前往哈萨克斯坦定居的,须提交经我驻哈萨克斯坦认证的哈国主管机关的定居许可证明以及拟定居地亲属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并提交。
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自治区级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件,并提交。
3、参加团队出国旅游
须提交有出国(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和及自治区旅游局出具的审核证明。
我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名单:
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原名:新疆中国青年旅行社)、新疆中国旅行社、新疆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新疆特种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铁道国际旅行社、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新疆伊犁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新疆伊犁国际旅行社)、港中旅国际新疆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中旅国际(新疆)旅行社)、新疆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桥民俗国际旅行社、新疆吐哈国际旅行社、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绿洲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4、出国留学(含自费出国留学和公派留学)
个人联系的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并提交。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和该中介机构出具的“自费留学中介证明”。经营公司名称:1.新疆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留学服务中心;2.新疆尔自治区对外友好交流服务中心。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自治区级以上宗教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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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真的很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