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2018年会计必须了解的45项财税新政策,请收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具成品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前,应登陆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5.《一般纳税人登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6.《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自2018年2月1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另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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