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3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普通,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普通。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法。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4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规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国通办。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涉税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预收款,未开具的,可以开具普通,不得开具或申请专用,无开具普通的时间限制)。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采集涉税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服务信用评价(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涉税服务信用评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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