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方式 国企并购重组法律问题研究(7)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14 02:26:43  来源:网络整理

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经营者常常会接到来自政府方面有关为同属国企的“兄弟企业”提供担保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对企业经营者的担保权限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担保权限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控制,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权限经常处于失控状态。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过程中,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虽是必经程序,但改制企业的对外担保之债尤其是保证债务因其或有性而经常被人们忽视或被原出资人、经营者有意加以隐瞒,企业的并购、重组刚完成,债主就纷纷找来要求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使大量的隐形债务纷纷“浮出水面”。另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向职工足额支付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也会使改制后的企业实际承担由原国有企业转嫁的对企业职工的此部分隐形债务,因为改制后的企业一旦解聘职工,则可能被要求自该职工进入原国有企业时起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作为西北地区民营企业佼佼者的甘肃盛达实业集团股份并购兰州金城宾馆的过程中,因为金城宾馆的国有资产持有人隐瞒了金城宾馆的对外保证债务,在资产评估和确定产权交易价格时对这部分隐形债务也未作扣除。在并购行为完成后不久,金城宾馆就被作为共同被告被债权人中国银行省分行起诉,兰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金城宾馆(在并购完成后实际已经注销原法人资格并在更名后重新登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过甘肃省高级人民二审,二审判决由金城宾馆的原国有出资人省旅游局承担保证责任,至此才使盛达集团走出债务纠纷泥潭并避免了代人受过的不利局面

2、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缺乏法律保护。目前,国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使用,处分,收益,占有等各个方面出台了详尽的法律保护法规,形成了国有资产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然而对民企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则不够健全,民企参与国企改革处于弱势地位。改革过程中的企业权益保护,依靠民企自身的争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3、缺乏宽松政策,政策落实不到位,待遇不平等。国有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本金可分为5年分期偿还,而民营企业并购国企则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有的政府部门为卸中国的企业基础,不仅仅是商业竞争问题,还有中国的本土企业体系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4、贷款难。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对企业的并购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金融市场完成的,没有金融市场这个平台的支持就不会有并购的出融支持来说,国内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很多民营企业并不是没有雄心和实力,而是没有金融支持,所以,他们并购重组大型国有企业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对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壮大是不可想象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民营企业,大部分是靠自筹资金运作,在支付了各种费用之后,投入生产的后续资金出现短缺,此时向银行贷款却相当困难。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s://www.pc-fly.com/a/jisuanjixue/article-76520-7.html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图片
    拼命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