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并购的法律形式
1、按照并购双方的产业特征分
(1)横向并购。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实际是竞争者之间的并购。
(2)纵向并购。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化企业之间的并购,实际是供货商与客户之间的并购。
(3)混合并购。指彼此没有相关市场及生产过程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具体指两层含义:一是指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相结合的企业并购;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上下游关系和经济技术关系的企业间的并购。[1]
2、按照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划分
(1)支付型。指并购公司支付一定的以取得目标公司的使用权。具体又包括及时支付与递延支付。及时支付指达成并购协议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就直接向目标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递延支付通常要借助财务顾问发行某种形式的票据,作为对目标公司股东的支付,优势企业可以利用目标公司带来的收入偿还票据。
(2)换股并购型。即通过按一定比例置换并购双方股票从而实投入,从而成为并购后新公司的一个股东或收购公司的子公司。[2]
(3)零成本收购型。又称债权、债务承担。通常是资产等于债务时,优势企业接受资产并承担债务,从而实支出。缺点:目标公司的资产往往低于负债。
(4)划拨型。指政府无偿将一个国有企业划拨给另外一个国有企业。这种方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并购,所以有学者称之为“准并购”。
(5)债权支付型。优势企业以自己拥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作为并购交易的价款。实际上是目标公司以资产抵债。优点是找到了并购双方债权债务解决的途径。优势公司在收回债权的同时扩大了资产规模。有时候,债务方资产的获利能力可能超过债务利息。
3、按照并购后的法律状态划分
(1)新设法人型。即目标企业与收购企业都在并购以后消失,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实际是公司合并。
(2)吸收合并型。即并购一方在并购以后仍然存在,而目标企业消失并归人并购企业。我国公司法中的并购实际是吸收并购。
(3)控股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4、按照并购双方是否友好协商划分
(1)善意并购。指并购企业事先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征得其同意并谈判达成并购条件的一致意见而完成并购活动的并购方式,西方形象地称之为“白马骑士”(whiteknight)。这种并购方式有利于降低并购的风险和成本,使并购双方能够充分交流、沟通信息。但这种并购会使并购企业牺牲部分利益。其次,由于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容易使谈判时间很漫长,从而使并购失去部分价值。
(2)敌意并购。指并购方不管目标企业的反抗进行的并购;或者事先不与目标公司协商,而直接突然提出公开出价并购要约的并购行为,西方理论上称之为“黑马骑士”(blackknight)。敌意收购在我国已发生过两件??即1993年11月的宝延事件和1998年的大港??爱使事件。
5、按照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划分
(1)要约并购。是指以争取公司控股权为目的,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要约以收购股权证券的行为。(2)协议并购。为了达到争取目标公司控股权的目标,向目标公司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收购股权证券的行为。
6、从并购行为的角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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