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方式 国企并购重组法律问题研究(6)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14 02:26:43  来源:网络整理

(二)政府不当行为、暗箱操作及政策过于优惠政府干预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难点。

长期以来,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是,国有即政府所有,因而政府决定并支配着国有企业的一切行为,包括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这就导致了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计划经济做法的极为流行。把国企作为政府的企业,使国企承担了许多不应有的政府职责和社会职能,包袱沉重,难以轻装进入市场。还由于某些政府部门不愿放弃因掌管企业经营管理权而拥有的经济利益也使企业难以自由进入市场。目前,国内企业间的并购已越来越成为国企改革重组的一种主要方式,然而,由于政府的干预,我国、摆脱财政困境、搞活企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便宜选择。具体表现为一些政府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急于求成,一味降低条件,不计成本,过于强调“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增强优惠力度,如降低中方持股比例,技术上没有更高要求,对人员、债务的承诺比较多,中央政府的外资管理政策和体制缺乏纪律和法规约束,存在很多漏洞,地方政府也往往随意执行,包括将大的投资项目分解成小项目,以符合较低级别的审批权限和批准投资。国外有学者研究指出,中国的投资体制事实上比日本和韩国等更开放,因为地方政府和合作伙伴对中央政府阴奉阳违,或合作伙伴有腐败行为,同时,外资企业在中国经常得到超国民待遇,比国内企业享有更多的独立性。由此有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造成中方权益受损,甚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三)民营资本并购国企中存在的问题

1、民营企业并购国企中的债权债务风险。

(1)债权纠纷。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无论是整体并购,还是股权转让,通常都是由被出售或改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国有企业的讨债重担无疑通过改制重组活动转移给了改制后的企业。在中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社会信用缺失和“讨债难”的氛围之下,追债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民营企业家若要维护并购或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动用诉讼或仲裁的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债权。这也说明民营企业在选择并购重组对象的过程中,对于资产构成中到期债权(应收账款)比例较高的国有企业应慎重考虑,对于不良债权过多的企业更应警惕。

(2)债务纠纷。

a.继受债务的纠纷。如前述,民营企业在并购重组国有企业过程中往往都是由被出售或改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改制重组完成后,原企业的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追讨债务当属正常。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有时候收购者或兼并方同被出售企业或被兼并方达成协议,一旦被出售或被兼并的企业作为债务人加以起诉,从而使参与并购重组的民营企业家间接卷入了诉讼.b.隐瞒、遗漏债务纠纷。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的过程中,有时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企业的原出资人或经营者在清查企业债权债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遗漏或因为疏忽而遗漏债务的情况,这就导致企业的评估价值高于净资产价值。在企业的并购重组完成后,债权人起诉被出售或被改制企业要求清偿重组、改制前的债务,这样也使民营企业家陷入无休止的债权、债务纠纷之中。一方面民营企业家或改制后的企业可能被人民判决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面在清偿债务后,民营企业家或改制后的企业还要对企业原出资人进行追偿。c.隐形债务纠纷。这里所言的隐形债务主要是指改制企业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积累大量的隐形债务,这些隐形债务如同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使企业遭受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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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璆
      李璆

      大国之间的局势控制比你的嘴可难控制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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