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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的办法执行。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扶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财政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人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资金的管理
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直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失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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