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扶贫、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扶贫开发政策和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报省扶贫、残联等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县(市、区)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资金的管理
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对有关专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如省财政和扶贫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项资金使用和规定的,遵从其办法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8月28日省财政厅、扶贫办、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00号)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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