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条擅自使用紧急停车信号,对责任人200元。
第304条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对责任人200元。
第305条主提升装置超载运行,造成严重隐患的,对责任人300元。
第306条安装设备使用的绞车前方,必须安装临时护身板,并保持完好、可靠;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307条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对责任人100元。
第308条刮板输送机运转中要注意链条松紧程度,发现断链、走斜、飘链、刮板变形、机头掉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现象都应立即停车处理;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309条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或电机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或使用地锚固定),综掘机桥式皮带下方溜子除外;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310条没有安装声光报警装置的胶带或刮板运输机,开启时要先点动后开机;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311条未经同意私自使用无轨胶轮车,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无轨胶轮车司机500元。
第312条无轨胶轮车未经检查验收私自入井,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13条未建立胶轮车管理档案、车辆使用台帐、检修记录,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填写不认真、未进行记录,处罚责任人 100元/次。
第314条无轨胶轮车未悬挂车辆完好牌和设备包机牌,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未按规定对胶轮车车身的反光条进行更新,损坏严重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315条 未经同意私自在胶轮车运输大巷堆放物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16条无轨胶轮车超载、超速运行、强行通过障碍物、捆绑不牢固,处罚责任人 200元/次。
第317条 在胶轮车运输大巷作业未提前打报告影响车辆运行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18条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的各类标志、牌板短缺,处罚责任单位50元/处。
第319条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小于50米,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320条车辆运行中,非驾驶司机乘坐在驾驶室内,处罚胶轮车司机、乘坐人员各200元。
第321条无轨胶轮车未加锁,处罚责任单位每次200元。
第322条未经同意私自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改造和拆除部分,处罚责任单位每处1000元。
第323条胶轮车运行线路上行走时将车灯熄灭者,处罚责任人每次200元。
第324条未经机电部同意私自拆除、加装安全设施,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325条运送大采高工作面搬家或运输重特大型特殊材料、设备未制定安全措施,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326条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的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检修维护管理规定、交接班管理规定,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27条使用软连接装置拖拉胶轮车,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328条胶轮车压线停放或停车后没有拔掉钥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329条使用胶轮车单位未建立包机负责制,无专人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检查维护,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30条胶轮车出现故障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汇报,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331条 因为日常检修不到位或人为操作原因导致车辆损坏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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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 电
第332条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对责任人200元。
第334条绞车司机和运输机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米,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对责任人200元。
第336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对当事人500元。
第337条 排水泵房必须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并经常切换投用;否则,对责任单位500元,对责任人200元。
第338条每台设备必须指定专职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否则,对责任人500元。
第339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达不到此要求对责任人200元。
第340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341条在运转的设备上方检修不搭平台作业,对责任人300元。
第342条 不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的,对责任人500元。
第343条井下电工检修时没有用专用放电线的,对责任人300元。
第345条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簿、日志要按规定填写;否则,对责任人100元。
第346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对责任人200元。
第347条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对责任人100元。
第348条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对责任人100元/处。
第349条要害岗位的大型设备填写假的运行记录,对责任人200元/次。
第350条大型固定设备要配备专用润滑记录本,定期换油或加油,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351条设备开关不上架的,对责任人100元/处。
第352条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线规定的,对责任人500元。
第353条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对责任人200元。
第354条局部风机壳体不得有严重变形、开焊、腐蚀剥落,风门不得严重漏风;否则,对责任单位300元,对责任人100元。
第355条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356条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对责任人100元/处。
第357条电缆泡在水中,对责任人200元/处。
第358条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失爆现象,500元/处。
第359条在罐顶检修时,提升罐笼(盘)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360条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对责任人100元。
第361条副井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362条胶带输送机托辊具有明显坏损、不转、烂的或缺托辊数量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100元。
第363条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每处对责任人100元。
第364条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每处对责任人200元/处。
第365条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对责任人200元/处。
第366条胶带输送机的头尾有积货影响运行,皮带拖底煤、矸、杂物运行,对责任人200元。
第368条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速度、堆煤、烟雾报警和自动洒水装置的,对责任人200元/项。
第370条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出现类比“失爆”现象,按不完好处理,每处对责任人200元。
第371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保护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每处对责任单位500元,对机电队长200元。
第372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300元。
第374条过流、短路、接地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500元,对责任人200元。
1、短路保护整定值过大,不能满足可靠系数要求;
2、保护短接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3、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
4、过流整定超过设备额定电流10%的;
5、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第375条 地面供电设备、防雷装置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理,对责任人200元。
第376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500元,对责任人200元。
第377条空气压缩机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装置试验不动作或不灵敏,对责任人200元。
第378条用湿手操作电器开关(127V以上),对责任人200元。
第380条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对责任人200元。
第381条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项对机电队长200元。
第382条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清晰;否则,每台对责任人200元。
第383条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每台对责任人200元。
第385条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每处对责任人100元。
第387条机电设备液压油管出现外皮严重破损导致不耐压现象,未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的,每处对责任人200元。
第388条井下电气设备没有MA标志牌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389条局部接地极5m以外辅助接地极没有打设或扔在地上的或敷设在水泥地上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392条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或隔离开关打到零位后不能停电,造成严重隐患的,对责任人300元。
第394条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5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2、主扇、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
第395条机电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不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500元。
第396条电工高压作业时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对责任人200元。
第397条主、副井绞车保护装置失灵;主通风机反风设施不完好,动作失灵;压风机冷却器超温,高低压超温,风包超温、超压,保护装置不运作,每处对责任人500元。
第398条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1000元,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1、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3、锅炉正压烧火、满水或缺水、水质化验不合格的;高低水位报警不起作用、安全阀不定期校验等。
4、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
5、特种设备不定期年检;检修、运行记录不全,设备档案缺项;特种设备运行有隐患不及时处理。
第399条设备擅自打开卸载阀、安全阀,调整部件的动作压力,对责任人500元。
第401条 电气设备未经机电部防爆检查下发入井许可证,每台设备对责任单位200元。
第404条使用电焊机时,没有可靠接地,电焊手把损坏电焊工作业的、不带防护面罩,每项对责任人200元。
第405条在综掘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406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和尾灯;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407条 当掘进机转载架出煤(矸)时,施工人员严禁在转载架两侧、下面停留或施工,人员通过时要时刻注意,防止转载架上煤(矸)块掉落伤人;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408条 连采锚杆机在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1、锚杆机上的支护材料不得堆高,超长件后必须挂警示牌板。
2、如果顶板有离层,必须先处理离层再支护。
3、支护必须从外向里逐行进行,严禁间隔空顶支护。
4、如在锚杆机上进行紧锚杆、挂风筒等其它非支护作业时,必须停止油泵,并有专人监护防止误启动。
5、支护人员袖口必须扎紧,不得戴手套。
6、钻机运行时必须注意观察,不得分心于其它工作。
7、锚杆机司机离开锚杆机或检修锚杆机时必须将锚杆机停电、闭锁、上锁。
8、锚杆出现串液误动作或其它不完好状态时必须停机检修,严禁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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