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章428条!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9-08-09 23:05:37  来源:网络整理

物理电铃实物图接线_煤矿电铃工作原理及接线图_电铃的工作原理

5、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

6、对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

7、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

8、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就离开的。

9、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10、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1、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2、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13、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4、巷道开口、揭煤、集中探放水、贯通、排瓦斯当班,必须由队长、书记或技术队长跟班;安装或拆除综掘机,必须由队长或机电队长跟班。

第16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7条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对责任人200元。

第18条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对责任人2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

第19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对责任人500元;井下矿灯必须佩戴到矿帽上或拿在手里和搭在胸前,灯头不准拖在身后,否则对责任人100元。

第20条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工作面衣服必须挂在衣服架上;否则,每项200元。

第21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违者100元。

第22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负责人员各200元。

第23条20°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4条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5条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26条工作之前,要熟知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对责任人200元。

第27条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2米防护栏;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8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公司或上级部门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一般隐患到期未整改,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29条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的,对责任人500元。

第30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对责任人200元。

第31条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要做好手口示意,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对责任人200元。

第32条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对责任人200元。

第二节 顶板管理

第33条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对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3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书记、技术队长各200元。

第35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人行道侧两排支柱不成直线,支柱钻底>200mm没有采取措施的,每根支柱罚责任人50元。

第36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段单体柱防倒绳绳钩必须朝向同一方向、初撑力>50KN(6.5MPa)、迎山角符合要求,每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38条联锁防倒绳必须张紧有力,两端固定牢固,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39条使用卸压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和责任者各100元。

第40条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高度不得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距离长0.5m为一处),每处不合格罚队长、书记各200元,现场负责人罚100元。

第41条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强度足够(11.5MPa),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2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长0.5m、深0.3m);无卸载柱、不完好柱,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3条支架前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伸缩梁上方空顶﹥200mm时必须背实,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4条相邻支架间隙≯200mm(以侧护板段为准),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5条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侧护板的2/3(遇地质构造、顶板异常等特殊情况除外),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6条支架咬架、倒架、走斜、漏液,端面距>340mm不采取措施、伞檐煤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8条交接班时:支架怀内、底座、连杆、操作阀上,电缆槽、采煤机保持干净,工作面浮煤净,无积水、杂物,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9条采面两巷放顶时,没有班组长负责安全监护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

第50条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100元。

第51条注液管子不按要求吊挂,扔在输送机里或底板上,给予责任人50元。

第52条工作面上下端头拉底时,帮顶不背牢、护严,给予责任人100元。

第53条联网时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200元。

第54条工作面出现特殊情况时,如:咬架、挤架、倒架或其他情况需要调整支架时,不按规程或措施要求调整支架的,给予责任人200元。

第55条支架片阀不回零位、乱拔支架胶管、拔完不复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57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截止阀、乱接液压管,每处罚包机人、责任人各100元。

第58条 液压支架前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如带压擦顶移架)造成漏顶,罚跟班队长、班长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59条 采煤机割煤后未按规程及时移架,给予责任人50元。

第60条严禁超高使用支架,不合格每处(架)罚责任人100元。

第62条采煤工作面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停机的,给予责任人50元。

第63条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给予司机100元。

第64条割煤过程中,采煤司机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支护情况,给予司机100元。

第65条工作面老塘侧密集柱、戗柱及抬棚齐全有效,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66条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超高使用,超高柱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如果不采取措施,每根柱50元。

第67条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68条采煤工作面不能严禁出现单挑棚,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69条 采煤工作面不割煤时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煤(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50毫米);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70条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50元。

第71条 采煤工作面的端头悬顶面积超过10m2时要加强支护,并卸掉顶板锚杆螺丝,否则对跟班队长和班长各罚100元;超过50m2时(初采初放时推进10m采空区顶板不垮落),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否则,队长、书记300元/天。

第72条采煤工作面支架顶部间隙内有活矸危石,罚责任人100元。

第73条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74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77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不执行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对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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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100元。

第84条 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措施造成掉顶超过800mm长、500mm高以上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89条 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90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91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吊环螺丝老化、托盘损坏),每处对责任人200元。

第93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队干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对责任人500元。

第94条 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支护材料,对责任人200元。

第99条 巷道维修、开口、贯通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对责任者500元。

第100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对当班负责人200元。

第101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每次对责任人200元。

第103条井口、罐笼和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对责任者200元/个。

第104条乘罐笼上盖或随吊盘(吊桶)升降时,不佩戴保险带,对责任者200元。

第106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用永久支护锚杆或锚索起吊设备或其它重物,对责任者200元。

第107条 井筒内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用绳拴牢固,对责任者200元/次。

第108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者200元。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109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对责任人200元。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对责任人100元。

第110条 在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对使用单位责任人500元,造成其它事故的按事故处理。

第111条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并责令改正。

第112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否则,对直接责任人500元。

第113条 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500元。

第114条 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直接责任人300元。

第115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对责任人300元。

第117条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旬检查一次永久密闭并有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人200元。

第118条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把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对责任人500元。

第120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主要通风巷道断面堵塞超过1/3时,对责任者500元。

第121条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对责任者300元。

第122条 通风设施前后5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127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齐全,正常使用;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28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对责任人2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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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暴力、反动的言论

    • 韩文敏
      韩文敏

      但那时失败的实质性的原因至少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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