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条 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两次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责任单位,并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否则,对责任者500元。
第130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对机电负责人200元。
第131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给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硐室或钻场、水仓除外),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否则,对责任人500元。
第132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面2米范围内不得堆入物料;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35条巷道内的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兼管,迎头100米范围由施工单位负责,后巷风筒由综防队按标准接好风筒;凡是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对责任单位300元;破旧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对相关责任人200元,转载点用风筒当座垫或搭棚,一次对责任人200元;风筒上面有粉尘,对责任人50元/节。
第136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137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100元。
第138条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10米,岩巷不能大于15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10米;否则,对责任人200元。(有特定措施时,按生产技术部要求为准)
第139条 风筒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汇报调度,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42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和生产技术部汇报;否则,对责任人300元。若超过24小时,必须立即封闭;否则,对负责人300元。
第143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擅自停风;否则,对责任人300元。
第144条 矿井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进工作面通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停电审批单,并报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监部和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单位跟班人员或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和生产技术部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通风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500元,对责任单位20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进行考核处理。
第146条巷道贯通后可能影响整个采区通风的,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或者风流稳定之前恢复工作,对责任人300元。
第147条 巷道贯通的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贯通后必须立即按照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等到一切正常、稳定以后才能恢复生产;否则,对责任人300元。
第148条 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300元。
第149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者300元。
第151条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断开”;否则,对责任人300元。
第154条发放不合格光学甲烷便携仪和甲烷便携仪、自救器,对责任人100元。
第155条 不按期检验自救器和便携仪;每发现一台,对责任人100元。
第161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瓦斯浓度超过1.5%时,停电撤人,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领导检查出来的,对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考核处理。
第162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一氧化碳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责任人200元。
第163条 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当班的“一通三防“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并且用电话进行双人汇报,地面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楚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后,瓦检员在对方的手册上签字备查;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64条 井下流动电钳工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65条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有害气体)时煤矿电铃工作原理及接线图,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才能送电;否则,对责任者500元。
第166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或断电浓度设置错误,对责任者500元。
第168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行业标准》等规定;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69条 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下不大于300毫米。矩形巷道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拱形巷道在中央;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71条 冲洗煤尘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监测传感器故障,对责任者200元;造成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误报警,对责任者200元。
第173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否则,对责任人100元。
第176条 使用单位不配合,到期不更换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或者私自涂改效验日期,对责任人500元。
第178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79条 安全监测系统中心站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出现无措施监测中断事故的,对责任人200元,对责任单位1000元。
第181条 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否则,每处对责任人200元。
第182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50-100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水幕开关必须放在行人侧;否则,每处对责任人200元。
第183条 各转载点安设喷雾,水幕要能覆盖住转载点上的煤或岩石;否则,每处对责任人2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185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对责任人200元。
第186条 采煤机、掘进机应有内外喷雾(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喷雾供水压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187条 不按规定使用除尘、降尘设施,造成巷道管线和底板沉积粉尘厚度超过规定2毫米,对责任人200元。

第191条井口房、通风机房及周围20步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源,对责任人500元。
第192条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地点未按规定配备,对责任人200元。
第193条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对责任人200元。
第194条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存放的器材数量不足或者过期,对责任人100元/处。
第195条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有烟头,对责任人200元/个。
第196条使用电焊、气割作业时,灭火器材配备不足,对责任人200元/处。
第197条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对责任人200元。
第201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对责任人100元。
第202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04条 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在通风系统上及时填绘,有一处不相符,对责任人100元。
第205条不按照规定编制和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责任人200元。
补充对一氧化碳和防自燃管理
第五节 运输提升
第276条 没有按照规定装车,出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偏重等现象,对责任人200元/辆。
第277条 主提升绞车房、主通风机房没有应急照明或应急照明设施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278条 制动盘和闸瓦表面不得有油污和裂纹;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79条 每副闸瓦必须有磨损开关,调整适当,动作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人100元。
第280条检修工不按照规定检查钢丝绳或者漏检、假检,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对责任人200元。
第281条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对责任人200元;检查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对责任人100元。
第282条 使用安装的绞车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否则,对负责单位500元。
第283条 立井提升信号装置、安全门摇台必须闭锁,信号和绞车启动装置必须闭锁,只有关好安全门升起摇台才能解除闭锁,发出信号,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才能解除绞车闭锁,起动绞车;否则,对责任单位500元。
第287条皮带输送机司机的袖口、库脚和衣襟未扎紧,对责任人100元。
第288条检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钩头、保险绳及连接装置,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人100元。
第289条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时(如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人2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290条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291条 罐笼每层内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必须符合规定,超过规定人数1人时,对把钩工100元。
第292条 职工进入罐笼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93条 信号工和操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操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94条 乘罐人员不得私自开关罐门;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95条 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杜绝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车入罐;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200元。
第296条 升降长材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各300元。
1、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大件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煤矿电铃工作原理及接线图,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要求责任单位派人处理。
2、升降长材(吊罐底作业)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说明情况,减速慢行。
3、长材装车时,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
第297条斜巷向下运材料、设备时,应装车运输,不得随意滚动;采取绞车拖运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98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确认收到信号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299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对责任人200元。
第300条 各类绞车司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的,对责任人200元。
第302条 安装设备的绞车使用前,把钩工使用前首先要对钩头、连接装置以及15米内的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对责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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