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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联互通_苏州盟信互通公司电话_信码互通是什么(3)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3-30 13:11:29  来源:网络整理

关于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欠交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的水电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已经向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缴了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被告未到庭进行抗辩及举证反驳,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应当依据《某大厦租赁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9144元(8元/月×699平方米×7个月),并应当依据实际支出情况支付2012年6月至8月的电费9488.14元(4785.77元+4531.40元+170.97元)及水费811.68元(320.40元+453.90元+37.38元)。

关于逾期还款的利息问题。《某大厦租赁合同附件》虽然未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应当支付滞纳金或利息,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上述费用致使原告产生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实属必然,且该损失属于必然发生的直接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上述费用自2013年2月1日起的利息,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富华光电技术与被告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某大厦租赁合同附件》已经于2013年1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支付给原告深圳市富华光电技术的押金92268元归原告深圳市富华光电技术所有;

三、被告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华光电技术支付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期间的租金141711元及其利息(以141711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华光电技术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9144元(以39144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华光电技术支付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的电费9488.14元及水费811.68元(分别以9488.14元、811.68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9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信联互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静鹊

人民陪审员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王希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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