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查问: 这是什么?原告为什么申请专利的目的。我看的?是初稿,没有??根据?
被告:在教育网上搜索到的。2005年写这篇文章的,2005年1月份我就知道数字域名规范,我不知道代码,我对IPV4/IPV6很熟悉。
* 法官查问: 如何体现数字域名规范跟十进制相关联的?
原告:第二页最下部分有写,第四页上部分,第十页中?部分,说道了IPV9技术
被告:我没有意见。
被告:证据10/网站?打印件1份,我们的技术标准中网站上都是公布的,网站我们建立在2004年,IPV9的标准中2004年纪是逐步公开的,在做系统的过程中,成熟一点公布一点。
被告:证据10/原告提供的2002年工信部标准,我在网络上搜索到初稿,被告说技术文档是逐步公开的,证明这2007年调查到2008年发表,我看到的东西没有正式标准的东西,都是讨论稿,针对原告的网页,我当时写文章的时候看到原告。
... ...
终于就原告的30个证据做了一一对证。
主审法官最后宣布,“ 法官:下次开庭原告就十进制管理局提供证明,听清楚了?”
原告:我听清楚了。
历时近2小时的第8次有关中国IPv9案就暂休庭,等待下次再开庭。下面是被告的《2014年2月19日 答辩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2012年10月22日复函内容:
《2014年2月19日 答辩状》
尊敬的欧阳华法官:您好!
现就原告谢建平(代理人 侯捷)在2014年2月19日通过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补充》以及证据作答辩。
第一,根据本人2月24日下午到奥运村人民法庭涉外庭从书记员手中拿到的原告交给材料(签收时)说明以及之后电话通知更改原第二次开庭时间(由3月6日改为3月18日)解释,这是原告谢建平最新的诉讼请求,之前的《民事起诉状》失效。
如果以上事实属实,依原告谢建平举证的地址,《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 )一文从2008-12-16 至今共有 阅读全文(2490)次(5年3个月时间)即平均每年约450次点击 ,《IPv9营销聊(13)民企控制中国互联网可行性》( )一文从2009-8-1 至今共有 阅读全文(79) 次(4年半时间),即平均每年约18次点击。
第二,《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人民邮电报社主办的《中国网友报》依照规范流程发表的一篇产品调查报道稿,本人只是撰稿人,人民邮电报社主办的《中国网友报》才是最后审定方;
1. 在2012年9月9日原《中国构(工业和信息化部,CNNIC)、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核实过才以公开报道方式向公众披露,符合《中国网友报》审稿流程的规范报道稿。
1. 传输协议代码公开放弃专利,
2.全球互联网络管理框架的各国立法状况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有机构才能担当互联网基本设施管理职能,私人机构只能负责商业推广(批发、代理、销售)环节的角色。
况且《IPv9营销聊(13)民企控制中国互联网可行性》写完至今4年半时间仅仅(79) 次阅读(包括本人自已阅读),这样的博客文章影响有多大?
第四,从2012年2月7日至今,原告以自然人身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数字域名规范》以及发明专利维权行为,是混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与发明专利维权行为的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化工作导则 国家标准汇编 第三版》173-174页)、《行业标准(第十五条)》指引,2002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数字域名规范》到《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发表时(2008年12月15日)时,未见本身有任何检讨报告,事实上,应该列入作废的过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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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在说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