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针对证据一,原告起诉我的理由是十进制网络管理局是一个机构,我第一次听说是空军的机构,原告起诉我的理由是工信部的部门标准,我通过相关途径从军队的编制部也查不出来有十进制网络管理局。第二,至今,原告提到的网络军用和民用,从保密的角度,军队管理中国的互联网,我提到是中国的IPV9,原告声称是民用的,又是保密的。至今的互联网的国务院分工是由工信部电信管理局管理。我的根据是根据我的报道事实进行披露,我不想讲秘密的东西变成公用的东西。我的报道是符合公众的调查。
原告:证据2/IPV9文章的打印件1份
* 法官查问:文章中被告所书写的部分?
被告:原告打印文章中标题为小结的部分到最后是我写的。我在我的陈述中没有一个对原告人身攻击的字眼。
原告:证据3/专利登记副本原件2份
被告:证据3/我认可真实性。针对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明这些具有专利保护的知识产权,我不否定专利的存在。
原告:证据4/专利奖原件1份
被告:证据4/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目的没有意见。ipv9
原告:证据5/通知原件1份
被告:证据5/我认可通知的存在,但是有效的质疑,这份东西是2001年9月11日的。我的答辩状中说了根据部门管理制度,五年有一个检讨。我请原告跟法官注意,里面的分配没有海南省,数字域名规范中不存在海南省,我们国家不停变更很多东西,这说明这份通知的过时,应该更新。原告的标准如果不作废,必须五年进行检讨,我的文章刚好过了5年,里面有技术政策的逻辑性,不是我瞎想的去攻击任何人。
原告:证据6/2684号文件的答复原件1份
被告:证据6/真实性认可,这是内部的东西,首先我写文章看不到,通知中陈述的问题,根据的政策,中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没有权利对澳门成立公司和商业机构做出实质表述,第三点中所述,这是答复政协委员的,根据我们国家今年两会之前的规定,这份答复是不公开的,我调查是不会拿到的。政协委员是提案,不是议案,这首先是信息产业部科技进步司,不是指定互联网的标准,只是推动产业发展,不是管理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 法官查问:原告解释答复为何在原告处?
被告:我没有说这个司不是制定标准的,制定标准的机构不等于管理互联网。互联网七层结构由不同的部门管理,第一层和第二层是电信管理局管理的,政协委员的提案能代表工信部?我们国家的法规,国家立法是人大,部门法规是哪个部门主管,我证明这份东西?原告起诉我的不构成任何诉讼一句。
原告:证据7.数字域名规范原件1份,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
被告:证据7.这份规范我认可存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认为规范已经超过五年了,这份规范属于必须由工作组去提出检讨,规范是否废除是部门法规管理,工作组提交。我至少认为应该修改,因为里面没有海南省。即使修改,也是原有规范的存在,非强制性的标准,这规范是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里面没有海南省,原告一直起诉我,我也没有看到?本出来。
原告:证据8/审定资料1份
被告:证据8/我一句工信部给我的答复,假设原告一直陈述是互联网的标准,互联网标准没有“推荐标准”,原告自己提出的号称“新一代互联网”,是针对原告所提的这个东西,我整个文章提到的是互联网的周老虎,不是下一代互联网,这是intranet(局域网),我们讨论的是Internet(互联网)。
----------------------
* 法官查问:针对数字域名规范
被告:我没意见?给我的信息是我调查,原告一直说自己不是互联网,是新一代的互联网,我讲的是互联网。
原告:证据9/IPV9?成功文章打印件1份
被告:证据9/真实性 没有意见,是2005年1月3日发布的,我给管理互联网的专家看,专家说这不是公开的协议,IPV4/IPV6是公开的代码,一个标准的东西不是原告所述的,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tongxinshuyu/article-38111-2.html
也说明了小米肯关注此事
其实我很想知道
但如果战争爆发我会第一时间到战地医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