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变动股
份数量(股)本次发行后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9599315 13.13% 96180164 165779479 26.47%
无限售条件股份 460447835 86.87% - 460447835 73.53%
股份总数 530047150 100% 96180164 626227314 10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 项 安 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对重大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东海证券股东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人向本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有关规定,并独立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每年对发行人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工作。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一)东海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东海证券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东海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东海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相关承诺事项
(一)东海证券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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