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食药监食罚〔2017〕2号
当事人: 梁英凡
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谭冯村五中屯148号
营业执照: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     注册号:450802600207185(换)
号:45252219761010584X  
经营者姓名:梁英凡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7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进行监督检查,在你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你现场出示了该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50802600207185(换),发照日期:2013年09月12日]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QS450006010038,有效期至:2016年08月22日),你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于2016年08月23日超过有效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厂房内设有原料仓库、检验室、配料间、水处理室、混合车间、包装间、成品间等功能区间;现场检查时你厂工作人员梁清照、邓蔚浪两人正在操作机械进行瓶子吹膜成型工作,梁燕梅、周月媚、李飞燕、黄庆珍四人正在对你厂生产的成品进行帖标签、打包装工作;在配料间内发现存放有配制好待罐装的鲜橙多饮料约500L;在成品间内存放有你生产的酷牛混合型无糖果味饮料213件、鲜橙多无糖果味饮料71件、绿茶味无糖饮料180件、番石榴无糖果味饮料262件、葡萄无糖果味饮料278件、草莓味无糖果味饮料457件、可乐味饮料219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并现场制作了《查封决定书》(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及《(查封)物品清单》。现场拍有照片和录像作为证据保存。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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