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和种类:
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全国公民身份系统库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该厂以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
    2.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共1680件[详见《查封物品清单》(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
3.处货值金额十六倍共19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92160.00元。
具体处罚详见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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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目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