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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民身份系统库信息:梁英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18 14:45:54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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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梁英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食品案

2017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进行监督检查,在梁英凡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梁英凡现场出示了该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50802600207185(换),发照日期:2013年09月12日]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QS450006010038,有效期至:2016年08月22日),该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于2016年08月23日超过有效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厂房内设有原料仓库、检验室、配料间、水处理室、混合车间、包装间、成品间等功能区间;现场检查时该厂工作人员梁清照、邓蔚浪两人正在操作机械进行瓶子吹膜成型工作,梁燕梅、周月媚、李飞燕、黄庆珍四人正在对该厂生产的成品进行帖标签、打包装工作;在配料间内发现存放有配制好待罐装的鲜橙多饮料约500L;该厂在成品间内存放有生产的酷牛混合型无糖果味饮料213件、鲜橙多无糖果味饮料71件、绿茶味无糖饮料180件、番石榴无糖果味饮料262件、葡萄无糖果味饮料278件、草莓味无糖果味饮料457件、可乐味饮料219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并现场制作了《查封决定书》(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及《(查封)物品清单》。现场拍有照片和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该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属实,梁英凡在该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6年8月23日超过有效期限后至案发,期间共生产了“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2000件,按每件6.00元计,货值金额为12000.00元,已经销售320件,销售所得1920.00元,获利160.00元,认定该厂违法所得为160.00元。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拟给予该厂以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2.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共1680件[详见《查封物品清单》(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3.处货值金额十六倍共19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92160.00元。我局于2017年4月10日对该厂下达了《事先告知书》[(贵)食药监食罚告〔2017〕2号]、《听证告知书》[(贵)食药告〔2017〕2号]。该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办案机构复核该厂陈述、申辩的内容并形成如下复核意见:鉴于该厂的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且该厂申辩从轻、减少处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故不采纳该厂从轻、减少处罚的申辩主张。

相关证据:

    对梁英凡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QS450006010038)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50802600207185<换>)各1份、梁英凡的居民1份、《陈述申辩笔录》1份、《查封决定书》(贵食药监食扣[2017]301号)1份、《查封物品清单》1份、《报告》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份、鲜橙多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标签7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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