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规划背景
当前,我国农业面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种植业结构调整、法规政策调整、行业结构转型等诸多新变革,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对防病治虫、促进粮食和农业稳产高产至关重要。一是从农业农村经济形势来看,随着耕地流转加快,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包衣、土壤处理、水肥药一体化等新技术和大型植保机械进一步得到推广,统防统治等新组织方式的发展,给传统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带来根本性转变。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迈出实质步伐,粮食等大宗作物病虫草害防治的弦要持续紧绷,瓜菜及特色作物用药需求预期提升,需要农药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前进行登记和技术储备。三是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趋向市场化,必将倒逼农药生产企业节本增效,积极生产更加高效、安全、经济的农药产品。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的目标和任务,是农药管理部门和行业共同面临的挑战。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农药管理条例》,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对于生产经营者责任明确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十三五”时期是建设全国冬季瓜菜基地的巩固期,也是基本建成海南国际旅游岛、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冲刺期,同时还是实现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这“三大愿景”的关键期。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经六届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3月12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规定“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若干规定》和《》的要求,切实保障全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深化农药监管和服务,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和期限
(一)规划期限
基准年2017年,规划期为3年,2018—2020年。
(二)规划范围
海南省全域,包括18个市县(含洋浦)。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行政许可法》
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农药管理条例》
7)《农药生产许可》
8)《农药经营许可》
9)《农药标签和说明书》
10)《农药登记试验》
11)《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3)
12)《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的通知》(琼府〔2017〕25号)
1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的通告QSF-2017-350001》(琼农字〔2017〕81号)
15)《中共海南省委关于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15号)
16)《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
1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做大做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的意见》(琼府〔2015〕109号)
18)《海南省现代农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琼农字〔201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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