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驾驶的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安全除给予外,实行安全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该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安全及其分值,由国务院部门根据安全的危害程度规定。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驾驶人在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在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
换发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丢失、损毁,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明和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驾驶人在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信号灯、非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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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个不折不扣的犟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