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登记证书、号牌、或者,撤销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交通管理部门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的;
(二)驾驶的与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将该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涉及其他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安全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安全人处以或者暂扣处罚的,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的安全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登记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发放的资料、数据。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的,还应当将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以及境外人员申请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jisuanjixue/article-64304-10.html
这首最好听
有点知识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