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第二节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第四条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号牌、的,应当向所有人住所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交验,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明;
(二)购车等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改为非营运或者非营运改为营运的;
(六)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所有人的明;
(二)登记证书;
(三)。
所有人的住所在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的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的交通管理部门交验,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明;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登记证书;
(四)。
第八条所有人将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交售给回收企业,由回收企业将报废的登记证书、号牌、交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登记证书、号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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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感觉你是来秀优越感的呢
索罗斯是不是打马云的脸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