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提示】下列行为不属于委托加工: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新增)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解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受托方承担的只是代收代缴的义务(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不含税),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不含税);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烟丝的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甲企业应纳消费税和应纳。
『正确答案』
应税消费品的组价=(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
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
应纳=61500×17%-340=10115(元)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烟丝的成本利润率为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企业应纳36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450元
B.甲企业应纳102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7571.43元
C.甲企业应纳680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D.甲企业应纳10115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由受托方提供原料主料,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而属于甲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其应税消费品的组价=(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
甲企业应纳=61500×17%-340=10115(元)
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链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应在收回委托加工消费品后征收消费税的有()。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
A.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特制白酒,但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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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完毕
详见我昨天文章
如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