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气象监视台应当与相关航空情报部门保持密切合作,以保证重要气象情报中和航行通告中包含的火山灰情报一致。
第二节低空气象情报
第九十四条低空气象情报应当对未包括在已发布的低空飞行区域预报中有关航路上可能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作出简要说明。
第九十五条气象监视台应当按照气象情报制作的规定以缩写明语形式制作、发布低空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应当以“AIRMET”标明。
第九十六条低空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不超过4小时。
第九十七条当有关的天气现象在该地区不再出现或预期不再出现时,气象监视台应当发布一份低空气象情报以取消相应的低空气象情报。
第三节机场警报
第九十八条机场警报应当对可能严重影响地面航空器和机场设备、设施安全的气象情况作出简要说明。
第九十九条机场气象台应当依据机场警报的发布规定和本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运行方式、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标准等,与机场运行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运营人共同协商制定本机场的机场警报发布标准。
第一百条当机场范围内发生或者预期发生达到发布机场警报标准的重要天气时,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机场警报的制作规定制作发布机场警报。
第一百零一条机场警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或与航空气象用户协商的格式发布。
第一百零二条当所涉及的天气现象不再出现或预期不再出现时,机场气象台应当取消相应的机场警报。
第四节风切变警报和告警
第一百零三条风切变警报应当对观测到的或者预期出现的风切变作出简要说明,对可能严重影响跑道道面及其上空500米以下的处于着陆滑跑或起飞滑跑阶段、进近着陆、起飞爬升或盘旋进近的航空器的风切变作出简要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机场跑道区、进近着陆区及起飞爬升区发生或者预期发生风切变时,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发布风切变警报。
第一百零五条风切变警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或与航空气象用户协商的格式发布。
第一百零六条当风切变不再出现或者预期不再出现时,机场气象台应当取消相应的风切变警报。
第一百零七条在使用自动探测设备探测风切变的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自动探测设备分发风切变告警。
第一百零八条风切变告警应当提供关于观测到的如下风切变的最新简要情报:可能对最后进近航径上或最初起飞航径上的航空器以及在跑道上进行着陆滑跑或起飞滑跑的航空器造成不利影响的,风的变化达到风切变告警标准的风切变。
第七章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飞行气象情报的种类如下:
(一)机场天气报告: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机场特殊天气报告;
(二)航空器观测报告:例行观测报告、特殊观测报告和其他非例行观测报告;
(三)航空天气预报: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区域预报;
(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风切变警报和告警。
第一百一十条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航空器观测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的规定,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网络等有效手段交换飞行气象情报。
由民航气象中心索取境外有关气象服务机构的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航华北地区气象中心、民航华东地区气象中心、民航中南地区气象中心接收的世界区域预报中心发送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存入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第二节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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