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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比特手机_上海迪比特实业_这个图片是什么厂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1-21 23:03:02  来源:网络整理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原告上海迪比特实业

法定代表人莫皓然,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事务所。上海迪比特实业

被告上海百联集团股份。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一嘉,该公司职员。

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

法定代表人梁念坚,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天驰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事务所。

原告上海迪比特实业(以下简称迪比特公司)与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以下简称第一百货公司)、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以下简称摩托罗拉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1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第一百货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百联集团股份(以下简称百联公司)。本院于2004年2月5日、2004年12月30日、200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比特公司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徐申民,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徐伟奇参加了上述三次庭审,被告第一百货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济生、赵云燕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百联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一嘉参加了第二次、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迪比特公司诉称:其原名为上海大霸实业,是大霸电子股份(以下简称大霸公司)于1993年在上海设立的移动电话制造企业,是国家计委认定的手机定点企业。上海迪比特实业原告于1998年开始以定牌加工的方式为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加工生产 “MOTOROLA”手机。

2000年1月5日,被告摩托罗拉公司以其原有的“Shark”型号手机机型过大,且配套电池的性能不能适应中国市场为由,要求原告对“Shark”型号手机进行技术上的改进,使其机型变薄。为此,原告成立研发小组对“Shark”型号手机进行针对性的技术开发。同年5月30日,被告摩托罗拉公司鉴于“Shark”型号手机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不佳,提出终止原有设计方案,采用原告提出的通过对手机线路的重新布局从而使机型变薄变小的设计方案,双方还将上述设计方案共同命名为“泰山项目”。同年7月,被告摩托罗拉公司要求与原告签订 “泰山项目”的协作草案,约定原告负责T189手机的内部设计、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以及机械设计。后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针对性的研发,并且独立完成了上述三项具体设计。2001年4月,原告设计和生产的“MOTOROLA”T189手机由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投放市场后十分畅销,效益显著。

2002年4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生产,被告第一百货公司销售的“MOTOROLA”C289手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复制了原告的T189手机印刷线路板的布图设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技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C289手机中擅自复制原告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请判令:1、被告百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C289手机;2、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C289手机;3、被告摩托罗拉公司销毁或相应处理所有库存C289手机;4、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回收并销毁或者相应处理现仍在市场销售环节中的C289手机;5、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新民晚报》、《每日新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6、被告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00万元;7、被告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调查费和费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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