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大全极其地址 【实务】营销活动及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征免与税收策划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22 07:13:29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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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实务】营销活动及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征免与税收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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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狗年春节假期的结束,硝烟滚滚的第五届网络红包大战也接近尾声了。

随着网络红包变形的多种多样,未来的网络红包战局也会更加复杂。但万变不离其宗,红包运营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肯定是“+卡券”的兑现环节,伴随而来的话题也必然是我们熟悉的两个字——税收。

营销活动及网络红包个税征免与税收策划

文/段文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即以财税〔2011〕50号文件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50号文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相关个人所得税三种征税与三种不征税情形予以了明确。号大全极其地址对于三种应征税的情形,依照税法规定,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同时还就计税依据作出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现就“50号文件”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理解:

一、适用对象

“50号文件”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注意:与平时理解的企业范围有很大不同)。上述“企业”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时,均应按规定划分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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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征三免”

总的划分标准:一看向个人赠送、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是否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有直接关联;二看消费者个人获得的是抽奖机会还是直接获得的赠品。号大全极其地址

(一)明确了凡是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或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甲休闲中心,为鼓励客户长期来消费,采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费卡,顾客实际支付850元即可获得1000元的消费卡;乙休闲中心,采取的则是赠送消费的方式,顾客支付1000元可获得1200元的消费卡。对于前种情形不征税,基本没有争议,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自主定价已经广为接受,对降低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视为是个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对于后者是否应征收个税,在税收征管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这两者情形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体额不同,因此“50号文件”明确对这两种情形均不征收个税。

(二)必须是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就是必须与当次销售业务有关联,给予特定个人的赠品方不征收个税。

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的同时赠话费(预交话费送手机)则不征税个税;但是如果恰逢“电信日”,向没有办理业务的路人赠送20元话费卡,则属于企业在年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不特定个人赠送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三)对于累积消费一定额度的个人发放奖品和反馈礼品的征免划分。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由此获得的物品为“获奖所得”,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赠送的物品则为“反馈礼品”,不征收个税。

两者看似差不多,都是以“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为条件,但区别在于:前者,消费者个人只是通过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服务获得了参加商家举办的抽奖活动的资格,能否抽中奖品未定,抽取的奖品价值高低也不同,由于所获得的物品是活动的奖品,因此要征税;而后者,消费者个人是在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同时,所有达到商家规定的条件的消费者都可以均等的获得物品,实质是一种与折扣、折让相同的返利行为,因此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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