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商家在举办该类活动时,对个税问题是可以策划的。现在有的商家对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消费者,设立几种档次的奖励,由消费者通过抽奖获得奖品,这是是要征收个税的;如果将活动方式改变一下,商家按照不同的消费额度(积分)还是事先设立几个档次的奖励,额度级次可以适当拉大、奖品价值也相应悬殊大点,但是无需消费者再抽奖,而是按相应的档次直接给予发放奖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实惠,达到标准的人人都可活动奖品,对商家来说促销的效果也达到了,但就个税而言,这种方式的促销活动所赠送的物品属于“反馈礼品”,则无需扣缴消费者的个税了。
(四)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年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按“其他所得”征税,而对本单位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取得的礼品,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三、不扣缴个税将导致的涉税风险
按照规定,对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的税款应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未扣缴个税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另外再视情况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50%至3倍以下的。由于涉及的个税税款的纳税人是成千上万零散的不知名的消费者个人,企业是无法再向消费者个人补扣的,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向个人去追缴的,那么为了换回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同时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给予惩戒,税务机关所处以的一般都会在1倍以上,企业为此将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
例如,某次促销活动,预计奖品费用100万元,按规定需要扣缴个税20万元,而按照我国的消费习俗,如果先足额配置100万元奖品,在发放奖品时再分别向中奖的众多消费者收取合计20万元的个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被人接受的也是不现实的,至于企业举办年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更是不可能向接受礼品的个人去扣缴个税。但是如果按100万元配置奖品而不代扣个税,事后被税务机关查出,将可能受到20万元以上的处罚(责成企业向众多不知名的受礼者追缴已不现实)。那么这次促销活动的费用就达到了120万元以上(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配置奖品(奖金)时就应该先考虑个税问题,在奖品(奖金)费用100万元的含税总额内,只能实际配置不含税的80万元奖品(奖金),据此在发放(支付)前先按奖品(奖金)费用总额100万元代扣个税20万元,实际发放(支付)奖品(奖金)80万元,这样总费用还是100万元,同时又履行了扣缴义务。
由此可见,由于未按扣缴税款以后的税后金额配置奖品,而以含税的金额配置奖品发给了中奖消费者,实际就是连同税金一起发给了消费者,事后还要承担,这就意味着是双倍以上的经济支出。因此,企业在策划举办需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各类营销活动,举办年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应首先考虑个税的计算和扣缴问题,及时扣缴个税,方能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四、企业网络红包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一)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网络红包,因与企业销售业务有直接关联,属于经营行为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至于网友之间互相抢红包(个人之间派发网络红包)如何缴个税,哎,我说您就省省吧,就别操这份闲心了,这种个人之间的馈赠、娱乐,根本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范围,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人必然会说,不是要有号码才能申报个人所得税吗?那对于这类红包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啊。这是问题吗?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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