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号和姓名(4)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1-23 19:01:58  来源:网络整理

第二十八条补录的程序。由申请人填写《人口信息补录遗漏调查登记表》(见附件1),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签属意见,网上报县局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补录的具体情形和所需材料。

(一)由于工作失误、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居民户口丢失的,由原户口登记写出情况说明,附原始户籍资料等相关材料,按户口补录的程序网上上报县(市、区)局户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登记户口。

(二)户口迁移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果原迁移不是迁往现居住地的,需到原签发地予以改迁,再申请落户。

(三)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四)被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已被注销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其他未涉及的符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的,按文件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七、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家庭户分户、立户登记。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二)对结婚成家或年满18周岁的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派出所根据个人申请办理分户,没有法定住所的放在集体户上。

(三)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按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没有法定住所的放在集体户上。

(四)在城镇的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以家庭户的形式),解决落户的地址问题。在村委会设立集体户(以家庭户的形式),解决因分户或户口迁移无房落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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