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号和姓名(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1-23 19:01:58  来源:网络整理

第十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的人员,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明、与定居有关的证明材料,在定居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

第十一条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本市落户的,由本人持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厅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户口。

第十二条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在本县(市、区)家中落户的,持本人申请、原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监狱劳改单位释放解除证明和《户口簿》办理户口;解除少管回本县(市、区)落户的,持父母亲申请书、少管单位解除证明、原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和《户口簿》办理户口。(2003年8月7日起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再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户口迁入实行“零门槛”。在原来投亲、结婚、购房、投资、经商、人才引进、工作调动、招录等落户的基础上,新增租赁房屋的落户政策和根据群众意愿持有效件自由落户。全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取消准迁证和迁移证,持相关迁户资料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在系统未升级改造前,准迁资料县局在网上审批,派出所“一站式”办理;从市外迁入的,持相关资料在县局办理准迁证后,持准迁证、迁移证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放开由城镇迁往农村的户口限制,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自由迁移。户口从农村迁出现要求回农村原籍的群众,可持申请以及原迁出的证明(比如,户口簿或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可以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迁入的户口,本人或家庭无合法固定地址落户的,应当落集体户。

夫妻投靠和婚迁,持本人申请和、以及户口簿、办理。投靠亲属包括父母(包括子女双方父母)、子女、爷孙、外爷外孙,但人的户口应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迁移。亲属关系认定:以户口簿、户籍档案资料证明的亲属关系,或群众提供的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证明(含单位证明),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先后顺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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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口迁出登记

第十四条迁往市内的迁出,凭相关资料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

第十五条考取普通高等学院、普通中等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出。若需办迁出,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办理。放宽户籍在我市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凭毕业分配手续或招录应聘通知或三方协议直接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迁出户口(迁入城市需要准迁的,凭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六条公民离婚需迁出户口,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簿的,可按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双方协议书在派出所办理迁转手续,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迁转日期及原因。

四、户口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死亡注销,由家属申请,持户口簿和相关证明办理。相关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医学推断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单位、乡镇、村委(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公民下落不明满足一定年限的,利害关系人可持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对已死亡多年不愿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告知家属或村(居)委会,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予以注销。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

第十八条入伍注销,家人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注销。家人未及时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义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本人申请、出国(境)、居民《户口簿》及国外定居办理户口注销,收回其。

第二十条清理一人多户。居民号和姓名因各种原因导致重户需要删除注销户口的,户籍派出所向县(市、区)局上报,由县(市、区)局审核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注销其重复户口。同时,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何时何因注销户口”和《户口簿》栏中写明注销原因及时间,并交申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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