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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转载]简论“强拆”(3)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16 12:25:24  来源:网络整理

第四,人民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批准。

第五, 人民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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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 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第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2、土地征收类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对于土地征收活动中强拆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 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 城管类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城管类强拆无论是拆除违法建设还是危险房屋,主要是依据《行政强制法》启动行政强拆。其中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申请强制执行书_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_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1、行政强拆的前提

启动行政强拆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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