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城管类强拆相关法律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合法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如上所述,合法强拆只有两种:一是司法强拆即执行;行政强拆即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强制执行。由于启动强拆的事由不同,程序也不同。如征收类强拆,行政机关只有向申请强拆后由组织司法强拆或裁定许可行政机关强拆。而城管类强拆则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启动行政强拆。
(一),征收类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1、房屋征收类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征收类强拆规定了明确的程序。

第一,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
申请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人民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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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