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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短信提额度 的申请及安全使用(3)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16 10:43:43  来源:网络整理

【案情】张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李某(张某之妻)、王某、赵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上述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张某仍有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未能依约清偿。2015年7月7日,农行诉至,要求债务人张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并由三保证人李某、王某、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后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于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明确“保证人李某、王某、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依判决书中确定内容,将保证人王某银行账户中42000元存款强制执行。后王某诉至要求行使追偿权,请求张某、李某偿还上述42000元存款及利息。【分歧】对于本案,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立案受理,而应行使释明权,告知王某直接向申请执行——此即为追偿权免诉制度。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前半段为裁判规范,即规定人民如果在判决书中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则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载明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后半段为授权性规范,即如果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话,保证人可以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该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了保证人追偿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但对后半段作了论理解释,完全可以得到该解释后半段的反向意义是,如果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了保证人追偿权,则无须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同时,此种理解于司法实践中亦获认可。《最高人民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5月8日〔2009〕执他字第4号)中已经明确,“对人民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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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予立案受理,但不应列保证人李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或驳回原告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该条款赋予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双重追偿权——该双重追偿权虽然并存,但有先后顺序,不能同时主张。原告应当先向债务人即被告张某追偿,当未能获得清偿时,方可再向被告李某行使追偿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予立案受理,但应追加另一保证人赵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全体依约或平均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原告王某既已列其中一名保证人李某为本案被告,除非李某、王某均明确表示保证人赵某不再内部分担不能追偿部分,否则仍应追加赵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第四种意见认为,应予立案受理,但是否追加赵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应区别情况分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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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德春
      高德春

      毕竟有几百万人去取外国新娘了

    • 卡美
      卡美

      美国佬就跑路了

    • 王兰兰
      王兰兰

      厂商送样产品合格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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