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及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5、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6、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 款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鼎互联信息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
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6 个月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本次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在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3、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事务所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经办:
林 柏 楠张 晓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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