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一句辩护词,采纳,为法官点赞
被告人刘旗、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中所记载其家庭人员年龄混乱,全案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刘旗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故不能排除刘旗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合理怀疑。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旗时已满十八周岁,应推定被告人刘旗时不满18周岁并对其从轻处罚。
周口市中级人民重审期间,主审法官多次到刘旗家乡向刘旗的邻居、亲戚、小学初中同学老师、村民、儿时玩伴等核实刘旗的实际年龄,最终虽然无法确定刘旗确切的出生年月日,但不能排除刘旗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确定刘旗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为周口市中级人民点赞!
历经三次“死亡”,终得保命后,主办每年给予“孤儿”经济资助
作案后的第八个年头,即2017年12月收到无期判决书日子,也是被告人刘旗的妻子在本案案发后离家出走的第八个年头。被告人刘旗初中辍学,2007年,其在15岁多时与14岁的女朋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不得已情况下于2007年秋举行了农村结婚仪式,2008年孩子出生,2009年11月,被告人刘旗作案后案发被抓,其16岁的妻子离家出走,后改嫁安徽,一去不复返,留下两岁不到的孩子由其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
虽说孩子的父母尚在人世间,但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个杳无音讯,孩子跟孤儿没什么差别,只能跟着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该案主办张冬冬在收到判决书后嘱咐被告人母亲传话被告人:1、不建议上诉并抓紧服刑,早下监早减刑;2、真诚悔过,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出狱;3、在被告人刘旗服刑结束之前每年给被告人孩子资助生活费。
目前,2018年第一笔资助已经到账,1月17日,被告人刘旗已经赴商丘监狱服刑。
作为一名刑辩,不仅用自己的能力使当事人得以保命,又主动提出每年对当事人年幼的儿子予以经济资助,这不仅仅是素养的体现,更体现了一个刑辩的情怀!
承办人:北京市京师(郑州)事务所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张冬冬、李树伟
撰写: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李树伟
作者简介
张冬冬:北京市京师(郑州)事务所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大学法律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学在职,文化演出经纪人,演出协会会员,法律风险防范专家。
领域: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专项顾问等法律事务。
李树伟:北京市京师(郑州)事务所实习,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共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
领域:刑事、民商事。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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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的想法就是不一样
谢小浪
世界人民总有醒悟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