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五)、(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求设置工作组开展工作;
(八)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人工智能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产业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五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自理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属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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