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浙江分公司
重要提示:
1.甲方必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素质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非法人组织、获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的予以登记的经营单位。如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方签订本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由法定代理人同时签订本合同。
2.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乙方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如有疑问请立即咨询。
3.甲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完全理解并批准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4.甲方所需的业务内容、办理方法及其资费方案请参看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乙两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1.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甲方申请入网手续时须向丙方出具有效、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对方申请入网手续的,代理人须出具甲方和代理人的有效,提供甲方和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配合乙方进行身份信息核对、登记,留存办理手续的记录。
2.甲方为个人客户的,办理入网时使用二代。无法提供二代的,可以使用的有效护照包括现役军人居民、人民武装警察居民、户口簿(仅限16周岁以下公民使用)、临时、护照(仅限日本公民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仅限外国公民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仅限港澳居民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限台湾居民使用)。
3.甲方为单位客户的,办理入网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申请登记的,除出具以下相应外,还必须出具经办人的有效护照和单位的授权书。
4.单位客户申请移动电话入网时长沙电信网上营业厅网,必须向乙方提供与每一张移动电话卡一一对应的实际使用人的有效,由卖方进行核对并登记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5.甲方必须确保登记的信息及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核对。甲方登记的身份信息可以借助乙方营业网点查询。如不符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相关法律规章和要求、或登记信息出现变化的,甲方必须尽快到丙方营业网点更正或更改。因甲方登记信息不符合规定或未立即申请更正或更改手续等导致的后果长沙电信网上营业厅网,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申请入网时,在中国电信全国范围内登记在同一个个人用户名下的移动电话卡超过5张的,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不再为其开办新的移动电话卡。
7.乙方规定甲方提供贷款的,甲方必须根据卖方要求申请相应贷款手续。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电信服务品质,及时强调提高意见和提议;对电信服务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卖方进行咨询或投诉。
2.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予以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乙方公示的资费方案,有权自主选取乙方提供的各种业务申请、咨询、查询和投诉渠道。
3.甲方有权自主选择获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并负责安装、调测和维护(包括建筑内自建管道的维护)。甲方自主选取的终端、设备必须具有依照乙方网络的相应功能,否则也许能够支持所选择的电信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代价。

4.甲方对乙方提供给丙方使用但所有权归甲方的线路、设备或终端有存放责任,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予他人,也不得用于非乙方提供的业务中。由于甲方因素导致该等线路、设备或终端损坏、丢失的,甲方需承担修复成本或按价补偿。
5.甲方必须根据承诺的交费时间和手段及时、足额缴纳电信价格。电信费用收费周期通常为自然月,即每年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缴纳电信价格(欠费)的,甲方须每天按所欠费用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分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通信设施造成成本清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如国际漫游业务等),可能会发生上一收费周期的个别电信价格计入下一收费周期收取的状况。
6.甲方可以自愿购买或退款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通过乙方网络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并批准乙方按照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受托代为收取相关税费。如乙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可以向第三方或卖方提出,由第三方自行解决或由乙方协调第三方解决。
7.甲方对收取的电信价格及缴付成本有异议的,应当在卖方计费原始数据保存年限内向乙方提出。
8.甲方有权自主选取或解除以缴纳、银行电汇等形式支付电信价格,并自主到银行等机构或具有受理条件的营业网点等渠道申请相应手续。
9.甲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及根据法律规章有权进行调查的其它部门按照相关条例强调调查要求的,乙方将予以配合。
10.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带有以下内容的信息或从事以下违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向乙方提供电信服务,直至解除电信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反对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破坏国家佛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体,破坏国家统一的;
(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怨恨、民族侮辱,破坏民族团结的;
(4)散布虚假信息、诈骗信息、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散布涉及实施盗窃,制作或销售违禁用品、管制物品,淫秽、、、暴力、凶杀、恐怖或逼迫的;
(6)侮辱或指责别人,侵害对方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
(7)发送违法信息或擅自接受方同意发送骚扰信息或商业性信息的;
(8)其他利用乙方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信息或进行违规活动的行为。
11.甲方不得实施或协助对方施行下列危害乙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向乙方提供电信服务,直至解除电信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侵入或非法控制乙方网络或电信设施,盗接乙方电信线路、非法复制乙方电信码号;
(2)非法获得、删除、修改乙方网络或电信设施中储存、处理、传输的信息和应用程序;
(3)利用乙方网络从事窃取或毁坏别人信息、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制作、传播、使用网络改号工具或者对别人进行威胁的恶意工具;
(4)提供从事入侵乙方网络、干扰网络正常用途、传输扩散违法信息、窃取网络数据等弊端网络安全活动的软件及制作步骤;
(5)设立用于实施欺诈,传授手段,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规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6)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以其它方法攻击网络等电信设备;
(7)使用未获得入网许可或也许影响网络安全、网络品质的终端设施或硬件的;
(8)危害乙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它行为。
12.甲方同意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与甲方沟通联系、改善服务品质等目的,收集、储存并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服务数据及日志信息等。身份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通过识别仪、高拍仪、纸质表单、互联网等形式收集的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拍照人像、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服务数据及日志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过程中上传和形成的位置信息、终端信息、通话记录、使用记录、订购信息、账单等。如甲方不同意提供或不批准乙方收集、储存并使用如上的某一或某种信息,甲方将或许能够作为卖方的客户或难以享受乙方提供的这些服务,或难以超过相关服务拟达到的效果。
13.为保护公共利益、优化电信服务品质、保障甲方电信服务知情权、及时警示通讯信息诈骗、创新电信服务体验,甲方同意卖方使用乙方个人信息借助营业网点、网站、短信、互联网媒体、电子邮件、语音外呼等形式,向甲方告知社会公益、电信服务、业务使用、诈骗风险警告等信息。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其通信网络与设备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其中,乙方在签署有自游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联通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国际移动通信漫游服务及港澳台地区移动通信漫游服务。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依照国家要求的电信服务品质标准。
2.乙方免费向丙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限香港地区,不含港澳台)火警、匪警、医疗救护、交通事故报警等火速呼叫服务。
3.乙方按照制造经营利润、电信行业供需情况等原因,合理确定并公示电信业务资费方案。
4.乙方可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电话、广播、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互联网媒体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公布、通知或告知业务特点和服务项目、范围、时限、资费方案或者其它电信服务内容。
5.乙方可以通过电话、营业网点、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或短信等多种渠道为甲方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查询、障碍申告、投诉受理等服务。
6.乙方负责网络接入保障、提供相关设施的加装、调测和维护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等详见相关业务说明。
7.甲方向乙方申告除网络覆盖和终端设施故障外的电信服务障碍,乙方必须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
8.乙方因检修线路、设备改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因素或许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社会公告,通告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网站、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报纸、互联网媒体等。
9.乙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的电子账单服务,并有义务对账单进行解释。乙方对丙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造成客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数据保留时限内乙方对电信费用提出异议,乙方必须保存相应计费原始数据至异议解决。
10.乙方可以按照对甲方实际状况的综合评估,与甲方承诺一定时间内的电信消费透支限额(“信用额度”)并可以进行周期性调整。
11.乙方有权根据详细业务类别按预付模式或后付形式向乙方缴纳电信费用:
(1)预付模式下,甲方需预存利息。当账号余额加上信用额度(如有)不足以支付乙方拟使用的电信业务成本时,甲方必须尽快充值或缴费,否则乙方可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欠费停机”)。
(2)后付形式下,甲方累计未交的成本到达信用额度、或到达交费期时,甲方必须尽快充值或缴费,否则乙方可暂停提供电信服务。其中,甲方当月累计出账成本的交费期为次月,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上述(1)、(2)欠费停机所涉业务,不包含单独的固定电话业务。固定电话业务的销户停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12.甲方在欠费停机之下月60日内交清税费并办理复机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费用时起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复机”)。

13.如甲方自欠缴停机之下月满60日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乙方有权自欠缴停机第61日起解除提供电信服务,收回相应号码(“销户”)、解除本合同,以及通过邮件、电话、诉讼或受托第三方等方式缴纳欠费和违约金,并可以予以向征信机构提供甲方失信信息。
14.乙方承诺对丙方个人信息予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损坏,不得非法转让或擅自向他人提供,并应用市场通行的安全科技和管控方式(如脱敏展示、访问权限等)防止擅自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四、特殊状况的责任承担
1.甲方入网后,应当妥善存放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等),发生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密码是甲方申请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必须及时修改甲方密码,并妥善保管。为便于申请业务,乙方也可以按照丙方办理以邮件等形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以作为申请业务的临时凭证。
3.凡使用甲方密码或随机密码定制、变更或更改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甲方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代价由丙方自行承当,但卖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调查相关状况。
4.甲方必须合理管控电信价格总额,出现异常的高额电信价格时(指达到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价格5倍以上的成本),乙方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甲方,如告知后未给与甲方确定的,乙方有权暂停本合同承诺的个别或全部服务。
5.在甲方欠费停机的状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丙方除缴费、电信费用查询外的其它电信业务。
6.一方违约给别人产生直接代价的,应当予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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