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建达蓝德公司于2000年3月19日、3月21日和3月24日,分别在《参考消息》、《南方周末》等报刊上为宣传其产品“掌上通”刊登了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了醒目的大号字体“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商务二字的字体与原告恒基伟业公司“商务通”广告中使用的商务二字字体无明显区别,同时载明“还在把上不了网的电子记事本当作掌上电脑?想在网络化生活中继续领先于人,您应该选择真正的掌上电脑掌上通”。
恒基伟业公司就建达蓝德公司的上述广告内容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2000年5月3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海工商经检调处字(2000)第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建达蓝德公司对同类产品中没有上网功能的掌上电脑进行贬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建达蓝德公司于2000年6月1日前改正上述。建达蓝德公司未对该决定提出异议。
恒基伟业公司自1998年3月至2000年3月间,为进行“商务通”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在电视台、《参考消息》、《南方周末》等媒体投入的共3250余万元。在本案诉讼期间支付费5万元。
再查,2000年10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实施日为2001年10月1日)。在该国家标准中,载明的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是指除专用通信终端以外的各种袖珍型手持式电子信息产品。该类产品具有以下功能的一部分或全部:存储和检索各种信息;可以方便地录入、管理或处理必要的信息;支持声音或图像信息;可通过一定的通信接口在同机种或异机种间传送信息、连接网络、支持无线数据传送等功能。电子词典、电子记事簿、手持式计算机等产品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此外,在1989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中,载明的微型机(微型计算机)是指在结构上自成一体的基本硬件实体,即以CPU为核心,包括RAM、ROM,I/O接口电路以及实体内配接的设备、输入输出设备、电源等所构成的硬件设备。目前尚无掌上电脑的国家标准及定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恒基伟业公司未能提交因建达蓝德公司在报纸刊登上述广告后,导致其“商务通”系列产品销售量下降的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恒基伟业公司的广告宣传品、、费、建达蓝德公司在《参考消息》、《南方周末》刊登的广告、海工商经检调处字(2000)第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商评字[2000]第3264号复审终局决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讼争的焦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掌上电脑的定义和标准及与电子记事本的区别;2.恒基伟业公司和建达蓝德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及建达蓝德公司的广告是否具有针对性;3.建达蓝德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了对恒基伟业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
计算机按照其功能、配置、用途、运算速度等技术性能指标的不同,分为大型计算机、中型计算机、小型计算机和微型计算机。微型计算机又包括台式计算机和计算机(简称微型机、微机,俗称电脑、笔记本电脑)。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纷争时,仅有微型计算机的国家标准。20阗年10月17日,有关部门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但在该国家标准中无掌上电脑的定义和标准,且实施日为2001年10月1日。故双方当事人对掌上电脑的定义和标准及与电子记事本的区别所持之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鉴于公众已认可微型计算机的名称被其俗称电脑替代,故掌上电脑应为微型计算机小型化产品的俗称,又可称为手持式计算机。生产厂家使用公众认可的俗称宣传推广其产品的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本院不予干涉。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shumachanpin/article-39592-2.html
只是为利益的流氓而已
中国
试问投资的资金从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