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检验项目的质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见附录A)。含有一个以上不合格项目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可以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品。
6.3.4 检验方案
全数检验是对提交首批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对提交产品进行逐台(套)的检验。
逐批的抽验检验是对提交批量生产的产品已经进行过全数检验,且全数检验合格之后,对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产产品,进行逐批的抽验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逐批的抽验检验的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规定的一般检验水平Ⅱ,一次抽样正常检验方案,其接收质量限(AQL)分别是:A类不合格品为0.65;B类不合格品为6.5;C类不合格品为15。
逐批的抽验检验中的转移规则,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转移规则处理。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AQL,见表5所示。
表5 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限
6.3.5 合格判据
产品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数检验时,其检验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均不大于其合同规定的比例时(如合同无规定, 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分别默认为3%、8%、20%),则判定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逐批的抽验检验时,其检验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数均不大于表5对应规定的拒收数,则判定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6 重新检验
若检验到一台(套)产品的一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该台(套)产品的出厂检验停止,生产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当所有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为该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同一台(套)产品若在第三次检验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时,则判定该台(套)产品不合格,订购方拒收该台(套)产品。
7.1.1 产品标志
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应具有铭牌标志,标明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或生产批号、制造商以及商标等信息。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具有保护产品必须的指示性标志和警示标志,以及收发货、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必要标志。所使用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2008的规定;
包装箱内应内置防震缓冲材料,使包装件能承受GB/T 4857.5的跌落试验,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或电性能指标缺陷;
包装箱内应具备: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包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应存放在产品成品库。产品成品库和贮存地点应自然通风和防潮,环境温度为-15℃~45℃,相对温度不超过80%(+45℃)。
包装好的产品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及空中等单一运输或上述任何一种组合的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淋、防震以及安全措施。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5296.1-1997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有关信息:
产品型号及组成;
产品功能及操作;
运输、装配和安装;
保养、故障判断及修理;
安全注意事项;
其他。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不合格分类
表A.1 产品不合格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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