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章程》
《公司考核》
指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
元/万元
指
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达威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达威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
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8.70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974.00万股的5.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5.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95%;预留3.1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4%。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
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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