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规定的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刊登。
第六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
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和解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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