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八年二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据公司章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报告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通知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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