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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出具的投案自首说明为何不予认可?(4)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14 02:36:33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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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被告人齐某及证人齐某1因伤治疗费用票据。

17、被告人齐某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称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某于事发后的2015年7月3日、2015年10月15日、2016年2月1日,三次接到传唤,对其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齐某陈述了自己对梁某进行殴打的事实,且在2015年6月22日上午证实案发经过的相关视频资料中,能确定齐某存在欧打梁某的事实。上述证据均能表明在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齐某到主动交代事实时,齐某已经受到了的讯问,且已经确定了齐某为嫌疑人并掌握了齐某一定的事实,故齐某于2016年3月16日再次到投案陈述案情的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出具的投案自首说明,本院不予认可。对此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人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梁某因被告人齐某的伤害行为入院治疗,由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梁某的损失殖业,且年纯利润20万元,但上述证据只能说明其从事职业情况,并无利税等相关证明证实其实际收入问题,故,其误工时间为25天,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误工费为1354.73元(河北省2015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9779元/年÷365天×误工天数25天);4、护理费2297.4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护理人员苏某1、等证据拟证明护理费用,其护理费用应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护理费,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护理费为2297.47元(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3543元÷365天×住院25天×1人);5、营养费7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农村户籍,营养费应为30元/天,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供关于营养期间的证据,故其营养期间为住院时间25天,因此营养费为750元(30元/天×住院25天);6、交通费500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供交通与本案关联性无法予以证实,但考虑到住院期间需实际支付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500元;7、鉴定费用800元。以上损失共计40682.55元。附带民事原告人所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齐某、证人齐某1在本案中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齐某及齐某1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682.55元。(赔偿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建光

代理审判员王刚

人民陪审员陈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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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凌杰
      朱凌杰

      让我们的存款一下子水5%怎么不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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