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辨认笔录:包括被告人齐某对周某1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对齐某2、周某1的辨认笔录;证人高某对被告人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周某2对被告人齐某、同案犯周某1的辨认笔录。
7、证人齐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2日8时许,其路过芦家园村拆迁指挥部门口时,看见齐某1躺在地上,其就把车停下来问问怎么回事,梁某在齐某1旁边站着骂街,过了一会齐某来了,往梁某身上扑,被梁某一下子摁倒在地。齐某站起来与梁某撕打起来,其就在他们中间拉架,梁某和齐某一边撕打一边往公路上跑,齐某1也爬起来和梁某撕扯起来,我在三个人中间拉架。这时过来了三名陌生人,其中一个人拿着铁棍朝梁某左胳膊打了一下,另外两名陌生男子没有动手,梁某就往西跑,三名陌生男子就追。这时,梁某的妻子就从指挥部里出来了,手里拿着墩布把想打齐某1,但被齐某1夺了过来,并将梁某的妻子压在身下打她的头部,梁某的妻子就躺在地上撕打齐某1,还有齐某1的家人在旁边打梁某的妻子。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打完之后梁某左眼眉好像流血了,其他人没有流血的外伤。其没有参与打架,其和梁某是一个村的,其和齐某、齐某1是亲戚。
8、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2日9时许,其和其丈夫梁某去黄河路东延项目指挥部找村长和包村干部询问有关土地事宜,没有找到,其就坐在指挥部的沙发上等他们,梁某去了哪里其没在意。过了十分钟,其听到门外面有争吵声音,透过玻璃其看见其丈夫梁某被齐某1的儿子齐某拿着棍子打,其当时就拿手机给其姐姐某2英打电话。抬头的功夫,其就看不见其丈夫了,然后其从指挥部大厅内顺手拿了一把墩布走了出去,刚走出门口,齐某1就冲其过来了,齐某1用右拳打了其左脸,打完又用手掐其脖子将其绊倒,齐某1骑在其身上,其和齐某1相互撕扯。之后齐某1的女儿齐某3就将其手中的墩布把抢走,其躺在地上和齐某1撕扯的时候,齐某3就拿着墩布把打了其腿十多下,齐某5的儿子就抓住其双手不让其动,齐某3的丈夫过来用脚踹他身体。过了一会巡警来了,齐某1就散开了。
9、证人齐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2日9时许,其接到其母亲电话称其父亲和苏某1打了起来,其来到黄河路东延项目指挥部,看见苏某1拿着拖布打其父亲,具体打哪没看清,苏某1用手打其父亲,然后其父亲就倒地了,其用脚踹了苏某1臀部两脚,之后就被巡警拉开了。当时齐某胳膊上有血,其父亲脸上有血,苏某1的丈夫鼻子上有血,苏某1嘴上有血。
10、证人齐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芦家园村委会主任,2015年6月22日9时许,其在黄河路东延项目指挥部值班,齐某1也在屋里坐着,这时梁某骂着街和其妻子苏某1来到指挥部大厅与齐某1争吵。之后齐某1和梁某就出去了,苏某1也跟着出去了,在指挥部门口梁某和齐某1撕打起来,其就出门拉架,期间齐某1就倒在了地上,梁某就在一旁站着。这期间苏某1在一旁站着,没有参与打架,其就进屋打电话给领导汇报了。之后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
11、(2015)临鉴字第5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梁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12、视频资料,证实相关案发经过,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13、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周某2和袁某、王某系同一人。结合监控录像,案发时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人有齐某和周某1,并无其他人员参与。
14、沧州市局新华分局小赵庄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齐某到新华分局小赵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人费用汇总分类汇总报表、住院收费票据及医药费票据7张、沧州市新华区芦家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6份证人证明、苏某1及户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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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
不管击沉撞沉拦截还是其他方法一定要强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