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条建议,陶鑫良有着这样的理解:“这也是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进一步阐述,表达了该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如果安全软件在本身功能可以实现的范围内,可以采取不同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就应当优先采取不损害他人经营者利益、不损害原有的竞争秩序、更加合理的方式。这样,就既发挥安全软件本身的功能,又维护了行业竞争秩序,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有观点认为,安全软件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很大原因在于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国内的安全软件公司通常还会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从而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产生直接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近期判决的搜狗诉360不正当竞争中,就曾经表达过相似的观点,我同意这种观点。安全软件公司通过自己的特殊地位,以安全为借口攫取本应属于他人的商业机会,推广自己经营的信息服务并以此获利,应当受到人民的否定评价和制止。”于国富表示。
而在孟雁北看来,经营者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和创新化,本身就是自由竞争的需要,也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本身无可厚非。但她同时表示,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设计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能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
而吴涛觉得,安全软件掌握计算机系统中的底层技术,其嵌入操作系统中,有能力去干预其他应用和服务:“安全软件就是裁判员,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增值服务就是运动员,如果二者的业务上发生竞争,完全可以通过抹黑别人来推销自己。”
王春晖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会产生没有规则和标准的“裁判”,严重影响用户体验,让用户面对软件“打架”无所适从。
“这种状态的持续存在,不仅没有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也伤害其他公司,显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但不值得提倡,而且必须禁止。”王春晖说。
陶鑫良提议:是否可以考虑将安全软件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独立于一般网络产品与服务,从而避免这种双重身份在互联网竞争中所引发的争议:“现在看来,安全软件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往往身,很多时候难以保证中立性。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说依靠企业自律,或者行业自律来规范,需要谨慎行使安全软件的职责;在未来的政策设计和法律规范的制定上,也应该对此有所考虑。”
(责任编辑:HN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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