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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插标案中确立的“最小特权原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以司法裁决的形式,确立了安全软件所应当遵守的行为原则,将其上升到了法律原则的高度,因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场互联网领域波及面广、影响深远的诉讼大战,在最高人民一锤定音后,又出现了新的动静。
2月3日,百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递交了一份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360立即停止涉及插标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360网站上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 说起插标案,熟悉互联网的人一定不陌生——此案在后来被称为“互联网领域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
2012年,安装360安全卫士的用户发现,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呈现出的搜索结果,部分被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提醒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并且,在360网址导航网站的百度搜索框中进行搜索,下拉提示词出现的内容也往往指向360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
于是,百度一纸诉状将360告上法庭,指责360对其搜索结果进行插标、修改搜索框提示词,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业界将其称为“插标案”。
2013年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对插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360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服该案终审判决的360于2014年11月向最高人民(以下简称“最高法”)提起了再审申请。
最高法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360的再审申请,并对此案的最终判决理由、尤其是插标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与“最小特权原则”,经最高法在裁定中进一步明确,将为日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认定树立标杆。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再被肯定
插标案之所以引发了互联网业界的广泛关注,除了其本身对业界的重要影响,北京市高院在终审此案时创造性提出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也为此案增色不少。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概括来说,是指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并证明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依照该原则,北京市高院最终认定:360并未证明其对百度搜索结果网页进行插标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违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申请再审此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是无法绕过的焦点。对于该原则,360在其再审申请中首先表示了认同;但又认为,北京市高院在适用该原则时,“未考虑安全软件的独特功能”,“亦未充分考虑互联网安全风险的特殊性”,“未能正确判断现实情境下网络用户权益受损的发生阶段”,从而导致对插标行为在合法性和必要性上的错误认定。
而最高法在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中,再次肯定了北京市高院提出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并认为360所称“安全软件的独特功能,以及互联网安全环境的复杂等原因,仅仅能证明用户需要安全软件以保护其上网安全”,“却不足以证明其在搜索引擎特定搜索结果中添加安全警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对于北京市高院和最高法先后适用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进行了解读。他表示,该原则的提出,是北京市高院终审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结合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特定环境推导得出的。
“北京市高院首先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归纳总结出所谓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陶鑫良说,“这一原则的提出,符合在特定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之下,对相关法律、法理的适用。”
“最小特权原则”引入司法判决
除了再次阐述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本次最高法在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中,引入了“最小特权原则”,成为又一大亮点。
最高法指出,所谓“最小特权原则”,由于安全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其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对用户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
有业界人士指出,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以司法裁决的形式,确立安全软件所应当遵守的行为原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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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就等同于今后任何国家到美国去巡航
马上宣布将在南海相关区域进行军事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