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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_换股 个人所得税_换股合并(6)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3-15 15:04:46  来源:网络整理

第二,合并程序问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对公司合并的办理程序进行了大致的规定程序,规定线条极为粗略。在我国上市公司合并时,既涉及多重行政管辖,又涉及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事宜。同时,作为合并事件的中介机构(如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在上市公司合并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与因素,它们在合并中的作用、主要职责等都应规范。

第三,对换股合并中涉及到的有关合并公司增发新股的问题缺乏法规规范。企业换股增发时在法规上缺乏透明度,不符合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容易在实践中形成“黑箱”操作。国内部分人士认为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做了严格规定,采用换股合并可以绕过这些规定,实现扩大合并公司股本规模的目的。对此,换股合并增发新股作为上市公司购并的形式不应绕过《公司法》、《证券法》对公司有关行为的规定,只是目前我国对此问题缺乏规范而已。

第四,有关配套法规不健全。通过合并,企业一方面可以壮与实力,同时也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影响市场的自由竞争。美国近年来的购并之所以规模较以往更大,购并活动更为频繁,原因之一在于,由于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上台后放宽了对企业购并中有关垄断条件的限制。西方国家公司合并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判断合并后是否会在行业内形成垄断格局,所以《反垄断法》作为与合并有关的配套法规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

4.企业合并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会计规范

目前我国企业在合并时主要参考《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2月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8月7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30号发布)、《关于股份有关会计问题解答》(1998年5月27日财政部财会字 [1998]16号公布)《企业会计准则——投资》(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26号发布上市公司执行)、《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就合并事项进行会计选择与处理。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相关的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有关财务指标、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差异,因此对合并的有关会计处理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换股合并的发展相当重要。鉴于权益联营法(相对于购买法)对合并后的利润会有较大影响,所以各国对企业合并中的会计选择做出了较严格的规定。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6号、17号公告对什么样的合并应采用权益联营法等做出了严格的界定。在我国已有的换股合并案例中,合并公司的会计方法几乎都采用了权益联营法。如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时,清华同方在吸收合并公告书中明确指出:本次合并采用权益联营法进行会计处理。中天事务所在其出具的合并后公司的模拟财务报表审阅函中认为,清华同方在编制模拟合并会计报表时符合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换股但上述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界定购买法与权益联营法各自适用的范围。

5.中介机构的发展相对落后

换股合并作为企业战略性并购的手段,需要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对换股合并中涉及的有关法律、财务、程序等进行协调处理。在全球性购并活动中,投资银行、中介机构是推动购并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法国电讯收购橙电话公司交易中,提供顾问服务的公司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和瑞士信贷等多家中介机构。考察我国已有的合并案例中折股比例的确定就可以感受到中介机构的水平相对较低也是换股合并的一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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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暴力、反动的言论

    • 廖莹中
      廖莹中

      希望在以后能够继续专注我的作品

    • 赵莉莉
      赵莉莉

      还有那故意让老鼠咬破包长蛆的学生

    • 陈瑞春
      陈瑞春

      请不起灯光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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