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商品流转税,其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又单一,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加工提货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因其收回后去向不同,或连续加工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或对外销售,其账务处理也不相同。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
关键词:消费税;委托加工;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3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四条所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通常情况下,委托加工是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进行代收代缴消费税,若其并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委托方要补缴。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若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一,则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用于销售:委托方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和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如果不再加工而是直接出售,因为不缴消费税,当然不必做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例1]A厂接受某卷烟厂委托,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相关业务情况如下:卷烟厂提供原料5万元,A厂收取加工费2万元,额3400元。若烟丝收回后,不加价直接对外销售,且相关款项已收到,则A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卷烟厂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发出原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5
贷:原材料5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2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2
贷:银行存款2
3、支付代收消费税时:委托加工烟丝组成计税价格=(5+2)/(1-30%)=10万元;代收消费税=10×30%=3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3
贷:银行存款3
4、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原材料8
贷:委托加工物资8
5、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7
6、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8
贷:库存商品8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扣税范围,出售时,允许扣除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也就是说,如果烟丝收回后是加价销售,考虑到若完全按照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纳税,则会导致企业少缴税,为了方便理解,可将受托方缴纳的消费税先计入“待抵扣税金”科目,等最终的应税消费品出售并缴纳消费税时再从中抵扣。
[例2]续上例,假设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按12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出去,且款项已收到,相关分录如下: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
会计分录如前
2、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待抵扣税金——待扣消费税3
贷:银行存款3
3、加工烟丝入库时:
借:原材料7
贷:委托加工物资7
4、烟丝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2.04
5、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7
贷:库存商品7
6、计提消费税:
借:金及附加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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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真假他全然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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